近日,高邮市一家酒店员工胡某,嫌酒店待遇低,工作强度大,就告假休息,随后请同事代写代交了一封辞职信。酒店收到胡某辞职信后,经研究同意胡某辞职,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他在规定期限内前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结清有关账目,但没有提及补偿金。胡某在得知自己得不到经济补偿后,对辞职行为予以否认,认为申请辞职是同事所为,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酒店对胡某的行为不认可,并找来他的同事作证。胡某以没有书面材料为由,向高邮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酒店支付赔偿金38395元。
高邮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部门经认真调查后认定,辞职是胡某真实意愿的表达。他虽没有亲自书写提交辞职信,而由同事代写代交,但是他曾在同事间口头表达过辞职的意思。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写代交的辞职报告是否有效,申请仲裁人胡某是自己辞职,还是被违法解除。
劳动人事仲裁专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胡某的辞职申请虽不是本人所写,是其委托同事代写代交,但委托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诈或者胁迫等状态,委托人是成年人也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委托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委托行为有当时在场的其他职工的证人证言加以佐证。辞职申请已经成功送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已同意胡某的辞职,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行为已经行使完毕,相应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已经发生和形成。即双方已实际完成要约与承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申请人在发现事情对自己不利时就否认自己行为的有效性是无依据的。
最终,高邮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高邮市这家酒店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辞职信虽然是别人代写代交,但是胡某真实意愿的表达,这样的辞职有效。由于是胡某主动辞职,其要求酒店赔偿38395元补偿金的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