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的亲戚日前从外地到上海出差,半途中,突发心脏病。好心人将他急送医院抢救,但由于病情极重,亲戚在送医当晚就过世了。
办完丧事后,我们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用人单位却认为,我的亲戚不是工作中受到伤害而过世的,是因病亡故,因此,不能算工伤。对此,我们虽然不同意用人单位的说法,但我们也不知道如何是好?
读者 刘素素
刘素素:
您好。出差途中发病身亡算不算工伤,这既不是你们说了算,也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而是要由法律说了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出差途中,无论是在办事地点,还是飞机、高铁上,抑或是在马路上,均应为工作时间;出差办事,出差者在哪里,工作岗位就应该在哪里。如果这两个前提确定了,那么,只要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以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应该可以断定为工伤。
国家设置这样的保护条件,事实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这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合法的权利也不能滥用,作为当事人的家属或亲戚,在判断出差者是否工伤时,应该知道两点:第一点,出差者一定是突发疾病,病情具有突然性。第二点,出差者发病后被直接送入医院抢救,从进入医院首次抢救的“初诊期”起算,如果48小时以内,出差者没有亡故,之后才亡故的,哪怕过了一分钟,从理论上来说,就不能算工伤。因此,48小时抢救又是一个时间限定。
说到这里,或许又有专家要诘问:死亡有脑死亡、心脏停跳、呼吸终止……到底以哪种为准?我们认为,就目前的条件来说,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一切由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至于用人单位不肯申报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死者家属或工会组织等,也可以依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