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李某经过面试顺利入职一家知名检测公司任验货员。正当壮年的她充满干劲,很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几年后升职任部门副主管、续签劳动合同。签订两期劳动合同后,李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李某升职为部门主管,相应的薪水亦水涨船高。2019年4月,在李某即将年满50周岁之际,公司要求李某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李某则认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现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所以并未配合办理。但公司依然向李某寄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李某年满50周岁当天自动终止,并要求其在这之前做好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
李某拒绝办理,公司即注销了她的工作账号,致使李某即便前去上班亦无法开展工作。李某只好回到家中并自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然而社保局却出具了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李某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职工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本案中,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在南京市,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规定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李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岗位是部门主管,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李某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相关不予批准退休的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在李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4677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提前退休不仅应当符合特定年龄、工龄及工种等条件,还应当自愿提前退休。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用人成本或者性别方面的考虑,有时会在劳动者并不愿意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强迫劳动者提前退休。这种行为违反了提前退休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