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我入职天津某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底薪+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奖金,工资发放形式为下发薪,每天上下班打卡记录考勤。我入职后至2021年1月份的工资均按月发放,但自2021年2月直至2021年5月,我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远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就此事找公司沟通,公司称目前因经营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为保持企业正常运转,故将全体员工奖金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合理合法的,从而拒绝给我补发工资,但公司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2021年6月份,我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请问律师,我能要求公司支付我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少发的工资吗?
读者 王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之规定,现该公司未按照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之约定足额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您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之规定,现该公司存在大幅降低您的工资标准的事实,但其却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奖金的计算、发放等具体标准,亦未举证证明您已知悉该标准,由此可见您与公司之间并未就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达成一致,双方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现您与该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中奖金的部分产生争议,而该公司称奖金数额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就奖金发放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理由,奖金停止发放的原因解释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您作为劳动者可要求公司为您补发工资差额。
【律师提示】
如果遇到同样的情形,建议劳动者及时保存相关证据,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提供,那么该单位很有可能会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