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的第一项伤残津贴是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三级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伤残津贴是对工伤人员按月支付的津贴,适用于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六级的劳动者。
其中工伤一至四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且应当满足难以安排工作的条件;被鉴定为工伤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伤残津贴。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对于伤残津贴的标准,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计发基数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以上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