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的第三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是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除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外,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既包括近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即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故2021年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为876680元。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