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军工企业的软件开发。王某在该科技公司担任售前服务主管。公司在王某入职时为其配置加密笔记本电脑,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将私人电脑带进办公区域;任何与项目有关的保密物件不得誊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保存,均须按规定交由公司或销毁处理;公司电脑借用人不得自行复制技术文件;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网络上公示。王某亦签字确认阅知各项规章制度。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约定,涉及项目开发的资料、文档和软件的机器一律不准连接互联网,此外还有其他与规章制度规定相似的约定。
2016年5月,公司发现王某多次将私人电脑带入办公区域并擅自将大量公司涉密技术资料拷贝至私人电脑,公司遂报警。在派出所,王某承认其使用私人电脑与公司电脑进行连接,其私人电脑中确已存有较多公司方案及资料备份。公司于当月以王某多次将个人电脑带入办公区域并擅自将大量公司涉密技术资料拷贝到个人电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在案件处理中,王某提出,因公司配置的电脑运行速度不佳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由于自己工作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出于尽快完成工作的目的,他才购买个人电脑用于工作并拷贝技术资料。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完全遵守规章制度并履行保密义务,其行为未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的处罚过重。
公司则提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军工企业的软件开发,对信息安全保密要求较高,为此,公司出台了各项关于保密的规章制度。王某违反规定擅自带私人电脑至公司,并复制公司资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将私人笔记本电脑带进办公区拷贝与工作有关的资料被解除劳动合同,处罚是否过重?
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自身经营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已将各项规章制度在内部网络上公示,其内容亦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王某亦签字确认阅知各项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也有相关约定,王某应当遵守。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看,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公司文件等,亦应属于劳动者理应知晓并诚信践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王某知晓上述制度和协议约定,也知晓公司为其配置的电脑有加密装置,仍以电脑运行速度不佳为由使用个人电脑,复制大量工作资料。虽然科技公司尚无证据证明王某将相关技术资料和保密材料对外公布或泄密,但王某的行为显然导致科技公司对相关资料的泄露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对公司的技术资料的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公司关于信息保密的相关规章制度,也严重违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