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受伤,工会一周内为职工维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1-07-03 14:00

摘要: 本案争议焦点: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6款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林某自2015年11月入职,系上海某公司驾驶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由该公司代扣代缴。2020年10月10日23点10分左右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去了便利店购买食品。林某从便利店出来后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林某手腕受伤。之后,林某跟公司提出要求其办理工伤申请,但公司认为林某的受伤可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索赔,因便利店与林某住址方向相反,认为不在回家的必经路线,故公司不愿意为林某申请工伤认定。林某在跟公司沟通无果后来到闵行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会窗口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林某请求,要求认定工伤。本案争议焦点: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6款认定工伤的情形。


闵行区总工会收到职工的援助请求后,第一时间指派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的肖慧琳律师为林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肖律师立即与林某取得联系并全面了解案情。林某表示,希望律师能够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焦点一,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林某发生交通事故且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有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所以不存在争议。


关于焦点二,需要分析的问题仅在于,事故发生地是否位于林某回家的合理路线。本案中,林某去便利店购买食品属于日常生活需求,且因当时夜深回家直线途中没有商店或没有正规的商店,林某不得不回家时去相反的路线购买食品,所以,林某发生事故的地点确实属于合理路线,符合法律规定。


在肖律师的陪同下,林某与公司负责人就申请工伤事宜进行了沟通。肖律师准备了多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结合本案实际的情况以及将相关法律条文耐心跟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讲解,经过反复沟通后,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了问题并作出了让步,矛盾得以缓和,负责人表示也考虑到林某为公司的老职工,表示愿意配合林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最终,在肖律师的协助下,公司协助林某办理了工伤认定。肖律师从接受区总工会指派到公司同意协助林某申报工伤仅用了一周时间。最终,林某的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并成功申请到了工伤待遇。


责任编辑:裴龙翔,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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