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协商一致但调岗合法合理,劳动者应当配合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06-30 17:19

摘要: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

2017年3月,吕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先后订立过2次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吕某的工作岗位为建筑设计。2021年3月,公司为扭转持续亏损的局面、降低经营成本,决定对内设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相应地,将吕某的岗位调整为建筑管理,并明确其原工资待遇不变。


公司将岗位调整决定告知吕某时,吕某明确表示不接受。此后,公司与吕某再次面谈,协商岗位调整事宜,吕某仍然拒绝工作岗位调整。2021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其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并将解约决定告知了工会。


吕某认为,公司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违法,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上加错。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之后,吕某又向法院起诉,但其请求被法院驳回。


【点评】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


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向劳动者提出合法合理的调岗要求,劳动者应当配合和服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本案中,公司为扭亏为盈决定整合资源,该做法具有合理性,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其对吕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在公司承诺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吕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由于双方就调岗未能协商一致,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吕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吕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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