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刘某入职某精密机械公司担任模具部工程师,合同期限为三年。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发出内部人员借调通知,指派刘某至相关单位担任成型部主任。刘某表示反对,认为公司无权单方调动其工作岗位,而且本次调动不仅是岗位调动,连工作单位也进行了变换。公司遂向其发出《执行工作安排通知书》,刘某收到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前往新岗位,而是仍旧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随后,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立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本案中,公司方在未与刘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对刘某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而且此次变更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作为员工,刘某有权拒绝。因此,公司以刘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
工作岗位调整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情况,可是工作岗位作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方调岗条款,就如本案中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单方调整是否会得到支持?这其实涉及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平衡问题。我们认为,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薪酬,但必须受到合理性原则的制约,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于调岗合法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调岗合理性可从客观必要性、员工对变更岗位的适应性、变更岗位的工作强度及待遇的适当性以及变更时限等方面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