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调岗不降薪,让医生强行转护士违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6-03 09:33

摘要: 最终仲裁,由原诊所按照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万元。

近日据报载,南京李女士原工作岗位为某诊所医生。当她休完产假回到单位,诊所将她调整到护士岗,工资也降了。李女士虽然正常出勤,但不同意到护士岗上班,工资降低了近5000元。


之后,诊所以李女士不接受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李女士请求裁决诊所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最终仲裁,由原诊所按照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万元。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实际履行内容发生变化,与劳动合同的原来约定内容不一致,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一般情形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符合合意和书面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变更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再次,基于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变更。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若工作岗位的调整确实基于合理理由,且并未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劳动者对此应予以服从。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做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医生是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即便未明显降低薪酬,但是变更为护士岗位也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且使劳动者的技能和尊严受到损害。另外,能够胜任医生工作的也未必能够胜任护士工作。故即便对女医生只调岗不降薪,也是属于不合理变更。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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