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想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企业暴怒之下,将职工的总监岗位换成了普通员工,虽然收入未减,但办公地点从办公室搬到大厅,并且还装了三个对准职工的探头。深感受到侮辱的职工实在忍受不住,日前走进本报,讲述了他的经历。
陈先生在一家文化公司担任创意总监,月收入2万多元。近年来,该公司经济效益逐年上升,陈先生也认为自己做出了成绩。但是,他的想法却没有得到公司方面的认同。前不久,公司人事部秉承管理层的指示,与他进行了谈话。
谈话中,人事专员认为公司业务会做一定方向的调整与转型,创意部会取消,因此,希望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陈先生认为,公司的业绩有目共睹,即便创意部转型,但他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公司应该重新安排他的工作岗位。
眼见协商解除不成,人事专员恼怒之下,向陈先生发放了转岗通知,将其从创意部总监降为前台普通员工。陈先生见收入不变,便同意了该岗位变更协议。
谁知,陈先生刚到新岗位上班,就发现自己已从办公室里被“撵”了出来,赶到了大厅一角办公。没几天,公司又在陈先生正面、背后及侧面,分别安装了三个对准他的探头,并且,搬走了他的工作电脑,还规定他上班不准看手机。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纵观该用人单位对陈先生的调岗,给予的收入虽然与原来的保持一致,也没有增加陈先生的劳动成本,但是,无论是岗位、办公场所,还是在员工头顶安装探头,都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同时,取消陈先生工作电脑,不给陈先生提供工作条件,使陈先生无法工作。
徐仁华建议,企业的这些做法,已经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劳动权益,陈先生可以与用人单位交涉,如果交涉不成,陈先生可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侮辱性、惩罚性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