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王雪凝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庭审时,王雪凝称,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其因担心就业歧视失去工作机会,就向公司隐瞒了未婚未育的事实,并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虚报自己已经育有一女。不过,她认为公司以此为由,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王雪凝认为,其说谎仅仅是担心公司不愿接收未婚未育的女职工,她这样做是一种无奈,并非主观恶意欺诈。实际上,她这一行为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女职工是否生育与工作招聘、个人能力及签订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员工有权保留,且没有义务如实向公司说明。而公司要求员工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本身带有用工歧视性质且违背法律规定。
公司辩称,其认可王雪凝的入职时间、岗位、合同签订情况。王雪凝入职时填写或签收了4份文件,即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手册、奖励和处罚制度,这些文件均有要求员工提供真实信息的意思表示。其中,双方在劳动合同第7条约定:“员工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交的王雪凝填写的求职申请表显示:“如应聘者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存在伪造情况,公司有权停止雇佣,公司对其欺骗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第3条规定:“公司提倡正直诚信,并保留随时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员工个人资料如虚假……公司也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第4条规定:“虚报个人资料、伪造学历、体检结果、制造虚假业务记录及账单等欺骗公司的行为,公司予以解雇。”
公司认为,王雪凝虚报、伪造个人婚育信息属不诚信行为,该行为与教师岗位应遵守的诚信原则格格不入。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驳回王雪凝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