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一家法院审理了一起劳资之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赔偿的案件。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并且撤销了劳动仲裁部门原先的两倍赔偿裁决,在企业界和劳动者中引起不小反响。
小邱于2018年2月入职扬州一家咨询公司,其工作内容包含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在小邱入职后不久,公司相关负责人曾通过微信向其发送PDF格式的劳动合同,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然而,前不久小邱离职时,却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两倍赔偿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邱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小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求。
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小邱在公司从事劳动人事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亦提供了基础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要求小邱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律界人士表示,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情理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设立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条款,其立法本意是对劳资双方双向平等保护,并非单向地保护劳动者一方。对于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