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为员工办理社保,还应提供缴费明细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21-06-28 12:08

摘要: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你提供相关信息。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虽然为我办理了社会保险,但两年来一直没有向我通报具体办理情况。为了一探究竟,我要求公司提供缴纳社保费用的明细,以便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对。然而,公司拒绝了我这个要求,其理由是所有员工的参保标准不尽相同,为避免彼此攀比需要保密。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邱月华


邱月华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你提供相关信息。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知情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即鉴于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以保证基本生活为目的,对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工作机会而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人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是否正确、及时地履行其缴费义务,直接关系到职工日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影响很大,因此,用人单位具有告知职工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义务,以便职工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满足你所提出的要求。


另一方面,你有权寻求救济。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公司拒不改正错误,你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公司仍置之不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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