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专业毕业的小郑拿到一家商贸公司的录用通知后,按要求参加了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
小郑本想拿到头一个月工资后给父母买些礼物尽尽孝心,结果却很失望。因为,他只拿到了2000元钱。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岗前培训期间小郑并未从事具体工作,怎么会有工资呢?
蒙圈的小郑表示,他不理解公司说法。于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此事。
【点评】
公司给小郑的解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看出,是否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其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而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企业组织岗前培训,是为了让员工上岗后更快、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员工只要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
其三,岗前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员工参加岗前培训要接受单位的领导管理,双方已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显然企业已经开始用工。小郑参加岗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商贸公司理应支付其培训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