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四川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蔡先生打电话咨询,称其在2021年3月旷工1天,公司在向他发当月工资时,却扣发了3天的工资。蔡先生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有关扣发员工工资有哪些规定?
针对蔡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邓文博律师。邓律师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员工在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员工的产检、计划生育奖励假期间按提供正常劳动享受工资。由此可见,员工享受工资的条件是提供正常劳动。而员工旷工,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形,也没有正常提供劳动,所以在员工旷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员工支付工资。
同时,邓律师表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按照这个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1天扣3天工资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之处,属于无效的规定。但用人单位扣除员工旷工当天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邓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