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体检,途中摔伤属于工伤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1-06-01 16:00

摘要: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为便于安排,我公司与医院联系好后,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前去体检。我按规定时间,驾驶摩托车从公司前往医院途中不慎摔倒受伤。


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为此,我曾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赔偿。而公司以体检纯属个人私事、与我本职工作无关为由,认为我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苏琳琳


苏琳琳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之对应,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已经违反自身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你是否构成工伤。


你的情形之所以属于工伤,其原因有二: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据此,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你的情形符合第(二)项规定。


在这里,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但“工作原因”并非只限于本职工作,而且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结合本案,公司组织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前去医院体检,该行为既是为了员工的健康,也是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医院联系好后,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前往,应当视为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员工安排的一项任务。而你因执行公司安排的任务时受到伤害,可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颜梅生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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