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兆华还认为,劳动者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在处置自身的合法权益时,都不能“心慈手软”,以致错失了解决良机。
在董兆华看来,上述6种企业“霸王”式侵权手段,都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劳动者首先要做的防范措施就是掌握证据。因为日后打官司也好,到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也好,哪怕是人民调解、工会组织调解,证据永远是第一位的,也是最要紧的。
董兆华表示,以例1来说,首先,职工就要获取用人单位扣款证据,那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额,实际发放的工资单、银行转账等,都是证据之一。其次,职工还要获取用人单位扣款的法律事实和依据以及金额数,比如,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每月扣款,可以索要扣款证明等。最后,劳动者还要掌握一些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时间概念。以该起“体重超标就扣工资”案来说,这个扣款究竟是拖欠工资还是扣款处理不当,其时间效力是不相同的。劳动者事先必须弄明白,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董兆华说,由于“心慈手软”而丧失合法权益的,最典型的莫过于例6,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欺骗、引诱下,在工伤后的一年时间里未去有关部门做工伤认定,致使合法权益失效。其实,对于这位劳动者来说,正确的选择就是在受伤后的一年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工伤应该由工伤认定部门决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申报工伤,她自己也可以申报。这样,不管她受的伤害能否最终认定为工伤,至少在程序上是完美的。
董兆华告诫,正确处置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劳动者处身职场的一门必修课。劳动者针对少数用人单位的“霸王”式侵权做法,一定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也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