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民营企业人事部经理王女士致电本报咨询称,该企业有一名员工丁某在2019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16日,丁某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单位去办私事,在其返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丁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王女士想知道,丁某在返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能申请工伤?
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邱冬梅律师。邱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近亲属可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所以,公司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丁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邱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公外出”是指:“(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该条还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丁某在工作时间擅自外出办私事,其返回途中受伤并非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丁某受伤系因个人原因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不符合“因公外出”的情形,不符合以上认定工伤的规定,丁某所受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