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延后办完退休手续后,职工在此期间本应领到的养老金无法补领。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给职工带来的损失吗?
事件:公司未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及时申报退休起争议
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18年2月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2008年至2018年2月付某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公司垫付缴纳,付某未曾支付给公司此笔费用,故公司未给付某申报退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损失。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付某返还2008年至2018年2月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26616.26元及利息11437元。
劳动仲裁期间,公司2018年9月为付某申报退休事宜,付某2018年10月领取了退休金3135.64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付某及公司的请求。付某和公司均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付某主张公司拖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7个月没有发放退休金,每月3135.64元计21949.48元,应由公司赔偿。
公司则主张其多次通知付某回单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因付某欠缴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及利息,公司要求付某缴纳时,付某即离开,未配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应当由付某自行承担责任。
一审: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法院经核实,付某档案的退休时间为2018年2月,公司应当在2018年1月将付某退休申请等材料送交人社局,实际送交时间为2018年9月份,2018年10月份付某开始领取退休金3135.64元,2018年3—9月份不能补发,数额与10月一致。
法院认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因职工欠其垫付的应由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而拖延不办退休手续。
因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付某无法领取七个月的退休金,付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公司为付某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部分26616.25元,应当由付某承担,公司要求付某返还不当得利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司要求付某返还其拖欠垫付款产生的利息,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对其利息请求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公司赔偿付某退休金损失21949.48元;付某返还给公司垫付的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部分26616.2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职工延迟退休损失系公司迟延履行了法定义务所致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公司并未在2018年1月将付某的办理退休的材料送交人社局,而其实际送交时间为2018年9月,因此付某延迟退休的损失系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所致,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付某退休金损失,并无不妥。
公司一直为付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为付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为不支付付某退休金损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