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冷某于2016年6月入职某医疗科技公司,经多次晋职,升任大区经理岗位,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1年6月。
2019年12月,冷某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10日。出院次日,冷某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公司认为冷某的实际工作为外出跑业务签单,不属于管理岗,故以冷某已于2019年9月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现了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由,终止与冷某的劳动关系。
于是,冷某向户籍所在地人社局退休窗口和市长信箱咨询,经审核档案和劳动合同后,均答复为干部身份,且从事管理岗位。
冷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恢复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冷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因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其次,女职工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是否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由用人单位确认。冷某虽主张其为管理岗位,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佐证,且遭公司否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冷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冷某的岗位属性。
因岗位属性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其原因在于,根据原上海社保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女职工退休时的工作岗位属性直接决定了其法定退休年龄。
实践中,女职工退休时,其岗位性质由用人单位确认,并报社保部门备案。因无明确的岗位性质分类标准,若用人单位将管理、技术岗女职工认定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要求其在50周岁退休,势必会损害部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养老待遇。
在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管理、技术岗”的岗位性质评定标准,并对其审核,以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