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回家喂奶遭遇事故,虽与工作无关也属工伤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1-04-12 15:33

摘要: 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也表明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的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灵活安排,是对女职工权利的进一步保护。

编辑同志:


我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后,因公司不能提供哺乳设施,遂安排我每天上、下午各回家哺乳一次,时间分别为半小时。前几天,我在上午回家哺乳孩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我申请工伤认定时,有人认为,被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曾规定“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均算劳动时间”,而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将之删除,即现已没有相关规定,更何况我回家哺乳属于因私外出,故不构成工伤。


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赵琳琳


赵琳琳读者:


该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删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中“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均算劳动时间”的规定内容,但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上述“劳动时间内”的表述,足以说明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也表明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的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灵活安排,是对女职工权利的进一步保护。


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设立哺乳室解决女职工哺乳困难,你因而必须回家哺乳,公司也同意你通过回家哺乳的方式来弥补自身条件的不足,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你不得不因为哺乳再次在家与公司之间进行往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范围。而你在相应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特征,无疑应当认定为工伤。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王枫,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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