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休的曾女士被一家公司返聘,双方在返聘合同中约定:如曾女士离职,公司应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计算。
可是,2021年3月31日公司让曾女士离职时,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的理由是曾女士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此前的合同约定无效。
【点评】
公司应当向曾女士支付补偿金。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也指出:“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即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自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
本案中,公司与曾女士已经就离职经济补偿问题在聘用协议中予以明确,因此,公司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如果公司出尔反尔,以曾女士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适用对象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那么,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