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没有休年休假,如有约定也可索要加班工资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21-04-12 08:37

摘要: 本案中,刘女士与公司明确约定其“一切待遇照旧”。

刘女士刚办完退休手续,公司就基于她精通业务这一优势,提出希望她能留下来继续工作。为了表示诚意,公司承诺她此前的一切待遇照旧。


2021年4月,刘女士以公司在2020年至今没有安排她休年休假为由,索要5天的三倍工资。对此,公司表示拒绝。理由是她不属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休假,无权享受三倍工资。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刘女士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


《企业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规定表明,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而公司与刘女士没有劳动关系,尽管她属于劳动者,但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可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女士与公司明确约定其“一切待遇照旧”,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遵守约定,给予刘女士等同于年休假的加班工资待遇。因为,这里约定的“一切”当然包括年休假待遇。


责任编辑:王枫,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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