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某制衣厂将一个车间发包给邹某经营,所签的协议约定:该车间所有员工由邹某负责管理,人事关系仍属制衣厂;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承包人邹某发放,且不得低于发包前的标准。
2021年1月,邹某因经营发生困难,遂降低了员工的工资等待遇。员工不满邹某的行为想申请劳动仲裁,但不知应当是告承包方还是发包方。
说法:《新版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该规定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列当事人方面作了简化。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员工是与承包人邹某就工资、福利待遇发生争议,但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应当将承包人邹某和发包人制衣厂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这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尽快彻底解决争议,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便于裁诉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