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苏某二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鞋厂,在经营期间未领取营业执照。褚某为该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褚某购买社会保险。由于公司经常拖欠褚某的工资,加班不给加班费,褚某于2021年1月初自动离职。
褚某现在想告鞋厂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但因该鞋厂资不抵债,担心告了也是白告。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版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本案中,虽然涉案鞋厂是无照经营、非法用工,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鞋厂和其出资人都应承担责任。
基于此,褚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如果鞋厂有财产,则可以将鞋厂和出资人陈某、苏某都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首先由鞋厂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对于不足的部分由出资人予以承担。如果鞋厂无财产,就可以只将出资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由出资人用自己的财产向褚某支付工资、加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