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作失误员工先罚款再辞退,公司是否构成“一事两罚”?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1-03-15 12:26

摘要: 如果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罚款外还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其他处罚。

从法律意义上讲,“一事不再罚”是特指《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行政处罚领域,如果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罚款外还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其他处罚。


金晴(化名)因一次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2万多元经济损失,公司扣减其600元收入后又将其辞退。她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一事两罚”,遂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机构、二审法院均支持金晴的诉求,公司不服相应裁决并向法院申请再审。3月12日,法院再审后认为,公司扣减收入系管理行为,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二者行为性质均不相同,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失误造成损失 公司罚款并予辞退


金晴所在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她于2012年5月30日入职,一直在公司物资部担任库管员职务,其主要职责是管理物资出库工作。在职期间,她先后与公司签订过3次劳动合同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29日。


金晴说,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如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018年8月18日,公司发往国外的产品漏发20台。经核实,该事件系金晴工作失误所致。此后,金晴在公司制作的《关于漏发货物的事实经过》书面材料上签字,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9月4日,公司对此事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金晴处罚600元。9月25日,经过与客户的磋商,公司向客户补发货物并承担运费及赔偿金共计2.4万元。9月26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第8条第3款约定,决定解除金晴的劳动合同。


金晴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7万元。


责任编辑:王枫,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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