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相关“期间”如何确定?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03-08 17:29

摘要: 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三十日”应当从其接到辞退通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读者邱敏近日前来咨询说,她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时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转正后不久,公司认为她不能胜任工作并对她进行了调岗。到新岗位工作一个月后,公司又认为她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向她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该通知载明,自其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邱敏想知道:“三十日”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如果第三十日是法定休假日怎么办?另外,她的试用期二个月合法吗?


【法律分析】


“期间”的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的长短,从而关系到年休假天数、医疗期和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对此,《民法典》第二百条至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据此,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邱敏解除劳动合同,该“三十日”应当从其接到辞退通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第三十日是法定休假日,则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届满之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才正式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里的“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劳动合同在内,所以,公司约定邱敏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是合法的。(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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