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万某系一家仪器制造公司的操作工,向闵行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自述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与同事一同搬运铁质大尺寸培养箱时发生腹痛、肛门流血的症状,下午前往医院诊治后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最终被诊断为“混合痔”,遂要求以此认定为工伤。
【案例调查】
闵行区工伤认定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首先,对万某、及其事发当天的同事均进行了书面询问。其中万某称其在搬运过程中未发生事故伤害也无身体外伤,但“混合痔”系在搬运过程中憋气导致;同事称其在万某入职后的几天里从未共同搬运过培养箱;其他现场人员则称未见万某搬运过,且公司培养箱体积较大较重故而由液压推车运送,无需人力搬运。其次,由万某在事故现场演示搬运过程,以便核实其所述事由的合理性。再次,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万某所患的“混合痔”进行伤病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万某的伤病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争议焦点】
其一,万某所述的受伤经过,能否证明真实存在。
其二,在万某所患疾病未能鉴定得出存在伤病因果关系参与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要求将疾病认定为工伤的确认案例。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万某自述其在搬运培养箱时导致发病,且身体无外伤性伤害情况下的身体不适。
笔者认为,万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然经过调查核实,无任何证据或者证人可以证明存在该起事故,无法与万某自述的事故相印证。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万某自称抬重物时肛门脱出在相关门诊病例和住院记录中均未记录诊断,且引起痔疮的原因很多,与外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万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万某确认的病情诊断未能获得司法鉴定机构关于其伤病因果关系的有效认定,故万某自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最终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目前,在工伤认定案件确认过程中,涉及到伤病结合的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要求认定工伤的意愿也较为强烈。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承办人认为一是与当事人保持沟通顺畅,及时消除矛盾误会,避免矛盾激化;二是提高调查笔录的记录技巧,准确固定案件关键事实;三是及时联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病关系参与度鉴定,为认定案件提供有力依据。
(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学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