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原先生向本报反映说,上周六,公司领导通知他和同事加班,他们都按照要求进行了加班。可在当天下午4点,他的同事刘某经批准提前下班后,刚走出单位大门不久即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两个月前,刘某已查出患有心脏病,单位仍然准许他继续上班。加班那天,刘某身体不舒服,领导说身体不舒服就回家。没料到,出了这样的事。
请问,刘某能认定工伤吗?
法律分析
结合刘某的情况,其在下班途中死亡依法应当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应情况,还可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刘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心脏病的,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