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好友因工伤反目,松江区总工会调解中有理有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1-03-05 14:33

摘要: 单位提出因两年来公司没有一定收益,支付全部的赔偿要求经济承受能力上有一定的困难,希望按照工伤规定给予一半。

曾经是好友,却因工伤事件对簿公堂。在调解的过程中,松江区总工会调解员从矛盾双方曾经的友情入手,最终让一场长达两年多的纠纷得到了化解。


当事人刘某于2018年1月11日入职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车工,月工资6000元(星期六也要上班,每周6天制)。2018年1月18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车床的零件弹到双目,当天由单位陪同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均由单位承担,刘某出院之后,单位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2018年3月30日经劳动部门鉴定,认定为致残七级。刘某于2018年9月25日自动离职。由于入职仅7天,社保手续尚未办理,刘某不能享受工伤基金的工伤待遇。刘某与单位之间为此纠纷协商长达二年,但是迟迟未能协商一致。去年年底,双方一起来到松江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调解。


当事人合同未签,社保未交。虽然单位愿意承担刘某工伤的赔偿,但不能达到刘某的要求,因此双方在工伤有关赔偿金方面一直协商不了。“当事人提出两个诉求:一是按照上海工伤的待遇赔偿。二是支付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的5个月工资,共计3万元。”调解员回忆,面对当事人的要求,单位提出因两年来公司没有一定收益,支付全部的赔偿要求经济承受能力上有一定的困难,希望按照工伤规定给予一半。


调解员与劳资双方约定调解时间,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的诉求,根据当事人刘某的工作时间、工资及工伤认定结果推算,其索求的工资及赔偿要求是合理、有法律依据的。而单位以支付有困难提出减半支付并不合理。双方再次争执不下,调解一度陷入了困境。


在连续两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得知刘某在发生工伤事故前与被申请人为好友,因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双方友情破裂。考虑到被申请人开办公司两年以来没有多少收益,加上发生工伤事件,被申请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经过调解员与刘某商议,刘某也认识到自己曾与被申请人是好友,目前让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总计32万余元确实有困难,愿意作出让步提出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5万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28万元了结此案(前期刘某因生活和治疗需要已向被申请人借款13万元,所以通过本次调解后被申请人还需支付刘某15万元)。被申请人由于目前经营困难,为此双方都在友情的基础上比较满意地签订了在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的调解协议书。


本案中,劳资双方的纠纷系发生工伤事故后赔偿款的金额问题,双方在本次调解成功前已协商了两年之久一直未达成一致,主要原因是单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赔偿金。本案之所以最终能调解成功是因为双方都基于彼此之间的友情理性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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