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罗一直从事登高作业。在一次施工中,他从五米多的地方摔落受伤。治疗结束后,老罗的耳部仍然存在不可逆转的损伤,其双耳听力明显下降。经鉴定,老罗构成八级伤残。
对于这一鉴定结果,老罗及其家人很有意见,认为其所受伤害给他的职业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不是八级伤残的补助所能弥补的。老罗认为,他应当被评定为更高级别的伤残等级。
在此情况下,老罗因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说法】
《新版解释》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上述六种情形中,劳动者与另一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相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只能通过劳动仲裁之外的其他途径解决。就本案而言,老罗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只能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