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即年龄比人事档案记录的年龄大一岁多。依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现在我已达到退休年龄。可是,当我持身份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公司称:根据档案记载,我现仍未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为我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休年龄是以身份证为准,还是以职工档案为准?
答:关于几份材料所记载的职工年龄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先后有过不同的规定。
1989年公安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中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可用作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1999年3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至于“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是否合理,虽然存在争论,但近些年实践中处理职工年龄不一致问题时,都是按该规定执行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相关登记制度的实行和进一步规范,《民法典》对自然人年龄的认定依据亦作出了权威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在这里,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依据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树立登记公示的权威,用人单位在认定职工年龄时,不应再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为依据,而应当执行《民法典》的规定。
从你的讲述可以看出,你应该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由于那个时候一般无出生证,所以,公司应当以你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你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