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4:诉前保全法
48小时内“锁定”权益
唐某与某建筑公司曾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结算时,包工头欠唐某工资共计4.5万元。唐某讨要工资时,包工头以工程资金不到位为由一再推托不予支付。
无奈,唐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冻结了该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随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1个小时双方即达成和解协议,建筑公司承诺在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欠薪。
【点评】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10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与诉讼费相比,诉前保全虽然也要支付一笔费用,但这笔保全费可谓“物美价廉”,每起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但其保全的财产公司无法转移处置。如此一来,公司要么立即支付欠薪,要么等待法院用拍卖等方法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并用拍卖所得支付职工的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