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隔离期间工资按正常劳动支付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韩冰 发布时间:2021-01-05 13:30

摘要: 近日,沈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注的《指导意见》进行权威解读。

近期,沈阳市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进入战时状态。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维护全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沈阳市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近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注的《指导意见》进行权威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对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关于涉疫情工资支付


对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下转7版) (上接1版,隔离期间工资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其中,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关于工作时间


企业不得以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或停工停产等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较短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关于相关问题解读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是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对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要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


“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一定要落实请假制度,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鼓励职工和家庭成员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时期,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政策适用期限截止到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因疫情防控对中、小学和幼儿园采取的相关措施结束前一日。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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