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于2017年2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双方在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的岗位为客户服务,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2月3日,公司发电子邮件告知滞留在河北家乡的陈某将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陈某回复称,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现阶段无法回到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也无法通过快递接收劳动合同文本,其将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4月8日,陈某返回北京。由于双方未能就工资调整达成一致,陈某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离职。5月6日,陈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28元。经仲裁委释明,陈某撤回其仲裁申请。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履行了通知陈某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如果继续让公司承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有失公允。
对此,《解答》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