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丹来自河南农村。她曾与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
“这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我的工作时间是每天4小时,支付劳动报酬周期不超过15日。”实际上,她按照公司要求每天与其他同事一样同时上下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
因公司不同意按照全日制用工为夏丹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且不同意给付相应的加班费待遇,夏丹于2019年9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与其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夏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入职后,她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日每天工作10至11小时,一周休一天。公司对她的用工根本不是小时工,而是全日制用工。
公司不同意夏丹的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在相应期间内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而且有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证。
法院庭审时,夏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有夏丹上下班时间的签字表格,用以证明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夏丹提交的上述证据虽不是原件,但该种情形系因劳动者客观举证能力较弱所致,对此公司虽不认可,却未提交考勤表加以反证。
此外,根据银行对账单反映的公司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可知,公司于每月中旬分两次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该做法仅说明公司在每月相近的两天内将上月工资拆分成两笔分别支付,与法律所要求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要求不符。
因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证据,结合上述证据及实际用工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夏丹与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遂判决支持夏丹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