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办法比照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执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利义务与全日制用工还是有所区别。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此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小时工资标准(目前上海是每小时22元),且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后,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再次,非全日制用工年休假、婚丧假、家属劳保等福利待遇,按双方约定、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予认定。劳动者在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请求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加班费的,有关部门或分为三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但系劳动者原因的,不予支持。二是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但低于法定标准的,应当予以认可,但仍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的工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处理。三是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且高于法定标准的,仲裁部门应向劳动者释明法律关系和相应的条款。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如支持,应按全日制用工下加班工资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法律释明后,劳动者仍主张要求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