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劳动法典构建规则体系,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朱宁宁 发布时间:2022-01-18 11:29

摘要: 全国总工会建议制定适合平台经济运营模式的工时、工资及安全卫生等劳动法律。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基准法的议案。建议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加班限制及补偿等制度予以完善。据悉,人社部目前正积极开展劳动基准法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鉴于就业模式正在从“组织+雇员”向“平台+个体”转变,全国总工会建议制定适合平台经济运营模式的工时、工资及安全卫生等劳动法律。


“实践中,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他们有独特的劳动权益保障需要,单纯适用劳动法或者民法的保护都存在不妥之处,处于保护的空白地带,应根据其特征构建独特的规范体系。”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看来,用劳动法典的形式解决目前的法律空白,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形成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分结构,即由民法调整的独立性劳动、由劳动法调整的从属性劳动以及属于新业态平台的经营性劳动。


“劳动法典需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王天玉指出,首先是民法典当中没有规定的雇佣问题,其次是平台的新就业形态,此外还有目前实践中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比如“996”、加班费等等。


具体到新业态,王天玉认为,劳动法典应当首先围绕定价权进行制度设计。比如薪酬问题,可由工会作为群体代表与头部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以集体协商的方式讨论劳动定价。又如,从业者通过工会参与制定平台奖惩规则。其次,应提供职业安全保障,即以社会保险的形式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职业安全保障。这种保障应当具有灵活性。此外,还要建立申诉救济渠道。要创建一个平台、工会、政府参与的三方机制,为从业者提供申诉机制。比如,遭到恶意差评的要有申诉和救济渠道。


“总之,要破解目前这种新旧之间的僵局,需要顺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需要,填补现有的制度空白,多角度全盘进行考量给出综合性解决方案。采用法典化形式对多个劳动制度进行整合协调,既可以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也可以进一步促进新业态的发展。”王天玉说。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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