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如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朱宁宁 发布时间:2022-01-18 09:28

摘要: 新业态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平台成为很多人的谋生手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平台就业这种灵活形式。

伴随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刻变革,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快递小哥、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送餐员、网络直播等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尤其是近两年受疫情影响,新业态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平台成为很多人的谋生手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平台就业这种灵活形式。


新增就业机会的同时,新业态平台经济也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挑战,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快递小哥送餐途中受伤无法认定工伤、网约车司机驾驶途中发生人身损害无法获赔,还有一些网红直播面临天价解约费的困扰由此引发争议,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底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多部提请审议的法律案都关注到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此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规定,扩展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第四章中新增了有关禁止招录环节性别歧视的规定,并同时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但应当看到,目前有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还比较零散。该如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促进新就业形态良好有序发展?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所谓新业态,主要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外卖配送、网约车驾驶、网约代驾、同城快递等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将这类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模式概括为三大类:一是平台直接雇用劳动者;二是在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有劳务派遣企业或区域代理商等主体,形成“平台+劳务派遣企业/区域代理商(劳务外包企业)+劳动者”的用工模式;三是劳动者在平台自主注册和接单。


据王天玉介绍,前两种用工模式,现行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属于“披着平台外衣”的传统用工模式。第三种用工模式具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征,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也是最容易出现劳动者权益保障真空的地带。“在这种用工关系下,一方面劳动者在决定是否接单、在何时何地接单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接单后又要接受平台制定规则的约束,这种用工模式与现有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存在冲突,导致平台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面临困难。”


“目前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现实困境,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依据。新业态的‘新’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旧’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回避。”王天玉说。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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