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须加强协调配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肖竹 发布时间:2021-12-10 09:19

摘要: 在未来的理论探讨和政策落地过程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及工作机制须进一步明确,加强协调配合。

为进一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多个指导性意见,包括人社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上述文件的密集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正式进入规范与制度建设阶段。对上述文件的解读与理解,并为未来的制度建构与完善提供指引应是当前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要工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三种情形


《指导意见》的一个新提法是将新就业形态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三种情形。从文件规范目的看,划分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类型是为了在现有劳动法律体系下,对确认劳动关系有难度的平台劳动者赋予相应的部分劳动保障权益提供制度接口和逻辑依据。其出发点应是将原本无法被劳动法律体系所覆盖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保障范围,并赋予其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以上述三种情形为标准来区分不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作为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一种思路或路径。作为制度接口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和劳动权益配置,应尊重各个行业、产业用工情形的现实差异性而进行具体化,通过有限范围的实践检验与测试制度设计的实际运行效果,在利弊得失中总结经验,从而对未来审慎的劳动立法发挥客观指导作用。


在未来的理论探讨和政策落地过程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及工作机制须进一步明确,加强协调配合。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五点建议


第一,应尽快建立劳动关系界定规则,解决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问题。平台用工类型繁多,个案差异大,希冀通过类型化一揽子解决用工关系属性界定不切实际。落实“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规定时,应避免以外观“类型化”直接划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或排除劳动关系;针对平台用工对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进行要素式列举,应避免因“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过高而不适当扩大“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涵盖范围。


第二,应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责任。《指导意见》对通过第三方用工时平台应承担的权益保障责任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下一步,应对平台企业的间接用工中劳务派遣企业的选择及监督义务,以及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中劳动者的哪些权益需要平台承担责任,平台基于何种法理承担责任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三,进一步细化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标准制度规则。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各行业、产业的不同特点,做到具体化,避免抽象统一。比如,对网约车司机工作时间的规制应主要集中于最长在线时长与接单时长,以及强制性工间休息,而对工作强度具有波峰波谷特征的外卖送餐行业,强制性工间休息意义不大。


第四,明确劳动者集体协商、民主管理与加入工会规则。《指导意见》提出,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全总印发的《意见》对协商内容予以具体说明。在加入工会方面,《指导意见》和《意见》均有涉及,且全总已制定《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工作的几个关键性问题——“怎么建”“入到哪”“怎么入”“怎么管”“如何吸引”以及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作出规定。未来,在该领域还应积极探索、进一步规范。


第五,以大数据为基础实现对平台企业用工的动态监管。平台建构的巨大数据链中包含海量用工数据信息,是用工事实最真实与直观的反映,也是劳动者权益监测最直接的数据信息来源。未来,应考虑畅通政企数据流通,在合理界定平台用工数据商业秘密与公共数据属性的基础上,建立政企数据接口,通过工作时间、报酬给付等核心数据监测平台用工实际,实现动态监管,从而为平台劳动者系统性劳动权益的维护提供依据。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

提供职业安全保障平台责无旁贷

从业者个人防护意识也要加强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