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此轮疫情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劳动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怎么签、居家办公待遇怎么算、企业能否能辞退员工……面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总原则是:利益保护要平衡,协商一致是王道。《100问》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写,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也会及时更新。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篇之二
1、疫情期间,办公场所被封闭,劳动者无条件在家办公的,劳动报酬如何发放?
答:建议首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优先安排调休,或双方就劳动报酬的发放协商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包括双方协议一致在此期间劳动者同意不需要获得劳动报酬等。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先单方安排劳动者调休。如双方还不能协商一致的,建议用人单位按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为妥。
2、疫情期间因封控原因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其年休假也使用完毕了,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圣知林认为在期间双方可就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遵循“协商求同、平衡保护”的基本原则进行协商,如在此期间,劳动者无法提供任何劳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支付工资的,圣知林认为该协议有效。如双方协商不成的,建议用人单位按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为妥。
3、劳动者因被隔离导致不能上班的,绩效奖金是否可以不予支付?
答:如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如前题所述,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待遇。对于绩效奖金,圣知林认为要看具体看绩效奖金的支付条件:
A、如果绩效奖金仅与出勤有关,鉴于疫情防控需要,该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该绩效奖金仍应予以发放;
B、如果绩效奖金本来就是每月固定发放,与具体绩效无关的,则应该发放;
C、如果绩效奖金是需要根据具体工作量来考核确定,因隔离而未产生绩效/工作量的,可以不发;
D、如果隔离期间劳动者正常居家办公,仍应根据绩效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后,按规定发放。
4、劳动者出差期间,因为出发地为中高风险区,被出差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隔离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答:劳动者因出差在出差地隔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出差隔离期间的工资。如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调休或安排年休假的,应予支持。
5、劳动者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或存在其他较大的感染风险,核酸检测为阴性未被隔离,用人单位亦未要求隔离,但劳动者要求在上班前居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答:此情形并不属于相关规定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相互体谅,做好充分的沟通,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圣知林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考虑办公环境安全,要求刚从中高风险出差回来的劳动者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沟通,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并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或与劳动者协商,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如劳动者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各类假期亦已休完,圣知林认为由于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待遇为妥。
7、因疫情政策导致非劳动关系的人员(如退休返聘等)未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务费吗?
答:用人单位与非劳动关系人员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纠纷,应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因疫情政策导致未出勤的,该未出勤期间的劳务费发放,首先应依据双方此前签订的民事协议确定。故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劳务合同的相关条款,事先预防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