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此轮疫情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劳动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怎么签、居家办公待遇怎么算、企业能否能辞退员工……面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总原则是:利益保护要平衡,协商一致是王道。《100问》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写,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也会及时更新。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篇之一
1、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顺延试用期?
答:如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确实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在法定试用期内顺延的,应予支持。但需注意,试用期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另,因生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受疫情影响范围。
备注:上海目前实务中一般不允许顺延试用期。以上为圣知林观点,认为确受疫情影响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支持顺延,不超出法定试用期限即可。
2、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未能及时发放的,不构成克扣或无故不支付工资的情形。受疫情影响,支付劳动者工资暂时存在困难的,可以协商延期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劳动者代表进行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形式体现,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3、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工资如何支付?
答:提供劳动的: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未提供劳动的:可以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通过与职代会、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民主协商确定。如未能协商一致,建议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法条规定之理解,以用人单位2月20日开始停工停产、每月15日发月工资为例:
例1:对应计薪周期为上月1日至31日,则2月15日支付1月的工资,3月15日支付2月的工资(含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4月15日支付3月的工资或生活费。
例2:对应计薪周期为本月1日至31日,则2月15日支付2月的工资(含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3月15日支付3月的工资或生活费。
4、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何时起算?
答:对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所规定的停工停产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计薪模式。具体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通常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应以原计薪周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二是认为应当从停工停产之日起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司法裁判案例来看,按第二种周期计算方式更为保险。
5、4月1日5时起,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所在区域因实行分区分类、网格化管理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根据上海市人社局2022年3月28日发布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因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者,其实施隔离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仍需按正常出勤情况来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可能协商解决。
因此,建议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如次密接),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其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并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另外,用人单位也可与劳动者协商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此时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则按有关停工停产的规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6、由于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鉴于本次隔离政策紧急、确属无法事先预见,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建议在发放日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沟通,告知因封控原因无法按工资发放日发放,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感谢劳动者的理解。
7、如因以上原因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圣知林认为上述原因不构成行使《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条件,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