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予录取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律师:涉违法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8 14:10

摘要: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广西电网微信公号发布的一则社会招聘中,相关规定涉嫌用人歧视。



有网友截图,广西电网发布的招聘贴中称“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录取” 网友 供图


根据网友提供的截图,4月14日,“广西电网”发布《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社会招聘公告》,第六项 “注意事项”中的第九条规定,“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


4月17日,澎湃新闻在“广西电网”微信公号内搜索,发现该公号4月14日曾发上述标题的帖子,但点击标题链接显示内容已被删除。17日下午,“广西电网”微信公号又对外发布“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社会招聘公告”,称此次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共招聘11人,招聘时间从4月17日至4月23日18时截止。



4月17日下午,广西电网发布的照片贴中并未出现“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录取” 这一规定。


记者注意到,17日下午发布的招聘贴中第六项“注意事项”中的第九条为“其他不适宜参加招聘的情形。”该公告中没有网友指出的“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这一规定。


17日,记者多次致电广西电网公布的招聘咨询电话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电话,未获回应。


“广西电网”微信公众号介绍,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共同出资成立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主要负责为广西壮族自治区40个县(市、区),约2000万人提供电力供应服务。


用人单位拒绝录取“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这一行为有没有涉嫌违法?


17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若用人单位明确载明不招收“曾向原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的人员”,则违反了我国多部法律规定,是公然对劳动者就业歧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钟兰安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之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钟兰安律师称,上述法律规定均明确表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若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随意增设聘用条件,那么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钟兰安律师表示,劳动行政部门有义务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此外,作为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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