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职工生病遭辞退能否索要“医补费”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6-10-19 15:31

摘要: 抑郁症是否包含在精神病之中,还是在那个“等”字之内,目前确实无定论。

阿金本来“认命”了,但在自学劳动法律法规后,他认为不能为企业的错误埋单。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9月,阿金被一家通讯公司录取,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该企业工程师。由于竞争激烈,压力巨大,阿金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从今年初起,阿金开始请病假。过完国庆节后,他接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也收到了企业解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通知。阿金本来认为按上海规定,他的医疗期确实到了,而他也确实无法工作,企业这样做无可非议。但他研读相关法律文章后,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企业方认为,他们的全部操作合法合规。


★争议焦点


阿金认为,他的抑郁症属于精神病范畴,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提早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行为,不仅要支付双倍赔偿金,还要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企业方认为,抑郁症是否属于精神病范畴,目前尚无明确定义。企业在阿金医疗期结束时,曾经安排他做门卫等劳动强度较低的岗位,但他明确表示无力承担,故企业在此基础上,对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支付补偿金,不存在医疗补助费。


★专家观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上海目前将可以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特殊疾病,列举了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抑郁症是否包含在精神病之中,还是在那个“等”字之内,目前确实无定论。


法规明确,医疗期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的,企业需另行安排合适岗位;仍无法胜任的,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常规医疗期满解除无需强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仅职工因病致残需办理退职、享受专项待遇的情形,才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本案中,企业在阿金医疗期满后,为其安排了劳动强度更低的门卫岗位,因阿金自认无法胜任而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存在法律认知偏差,其认为该情形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观点并不准确。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因员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岗位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应当另行支付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本案属于法定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


反观劳动者一方,阿金的维权主张同样存在误区。上海政策明确,劳动者想要享受24个月超长特殊医疗期,须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法定依据,阿金在无有效法定依据的前提下,主张超长医疗期待遇,该诉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曾云鹏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劳资双方均存在法律认知误区的劳动争议,充分体现了劳动关系权责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需明晰医疗期满解除的完整赔付义务,规范用工赔付标准;劳动者也需依法理性维权,依托法定依据主张待遇,避免仅凭主观认知提出诉求,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


文/赵竺安 摄影/李成溪

摄 影:李成溪
责任编辑: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聚焦丨“我病好了,单位却不信”,...

罹患抑郁症职工如何享受医疗期?

庭审内外:一起抑郁症患者的劳动争...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