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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崔蔚 发布时间:2026-10-12 15:46

摘要: 第二次发生工伤待遇会降低吗?

一、第二次发生工伤待遇会降低吗?


陈女士:我之前发生过一次工伤,最近又发生工伤了,第二次工伤的待遇会降低吗?


答:你第一次工伤认定申请只针对之前的那次工伤事故,与新发生的第二次工伤事故无关。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仍须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按《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就医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等。


二、到外地工作养老保险该怎么弄?


刘先生:我目前在上海工作,不过最近我向外地几家企业投了简历,如果我被录用后到外地工作,我在上海的养老保险关系该怎么办?


答: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可以把在原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工作地,与新工作地的缴费合并,两地的参保缴费信息累计记录。参保人员可以向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也可以在线上办理,参保人员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续将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办理。另外,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非户籍地首次就业参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可转移至临时账户。临时账户所在地不可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当这部分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将统一归集到待遇领取地,不会影响退休待遇。如果不确定将来会在哪里工作,或者觉得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有点麻烦,也可以先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来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资金,然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文/崔蔚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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