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职工脱产读博期间仍拿薪,未依约履行服务期公司能否索赔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6-09-14 17:11

摘要: 双方约定的“博士毕业后服务三年”,其本质就是服务期条款。

四年前,阿汪入职一家公司,经过努力考博成功,企业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同意其以在职身份脱产攻读博士,就读期间公司提供月薪7000元,并为其缴纳社保。阿汪毕业后,需回到公司原就职部门工作,并重新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且三年合约期内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缴纳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阿汪博士毕业后,却向用人单位提交协议解除申请书,企业不同意,双方遂起争议。


★争议焦点


阿汪认为,双方之间确有协议,也约定了服务期,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企业在他读博期间给予他的只是工资,而不是专项培训投入,如今索要赔偿毫无道理。


企业认为,阿汪脱产读博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公司仍全额支付薪酬,系基于对其毕业后履约的期待,属于为特殊人才提供的专项投入。何况,双方约定的“博士毕业后服务三年”,其本质就是服务期条款。因此,阿汪走人,就应该按约赔偿。


★专家观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给阿汪的薪酬,确实不能算专项培训费用,况且,阿汪的读博行为,也不能视之为企业的专项培训。


但是,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阿汪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公司在阿汪读博期间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给予其工资,并缴纳社保,可视之为“特殊待遇”,双方并就此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等,由于有了“解释二”的规定,阿汪就应该依约履行,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曾云鹏还表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给予职工的特殊待遇,已经包括但不限于金钱与物质奖励,甚至包括户口办理等“软待遇”,因此,“解释二”的出台和施行,就不是简单地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打补丁”,而是一种深化和推进,是对劳动用工规则的细化升级。学历深造支持、岗位专属保障、特殊薪资补贴等“软待遇+专项福利”均被纳入司法保护范畴。这一规则既尊重企业对高端人才的培育投入,也明确了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后的履约义务,平衡了企业人才权益与劳动者择业自由。


文/赵竺安 摄影/李轶捷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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