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稀缺的落户指标已成为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重要资源,也在劳资双方之间构筑了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用人单位为解决户口投入成本,劳动者则通常承诺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近年来,因“落户后服务期未满即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事件回顾】
记者注意到,北京近年就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2023年7月,张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能提供进京落户指标,双方于同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在成功落户后的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若在服务期内单方辞职,需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赔偿公司损失。2023年10月,张某的北京市户口办理完成。然而,2024年3月,张某便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遂要求其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张某则辩称,离职是因为公司单方将其岗位从营销岗调整为柜员岗,且存在加班严重等问题,属被迫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张某在签订协议时对此应有明确认知。其在获得户口后短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等方面造成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公司赔偿金22万余元。判决书中亦提及,张某在离职后迅速入职了一家明确要求北京户籍的事业单位。
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因个案细节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如,北京还有一起案例显示,一员工入职某贸易公司后,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约定服务期5年,违约金30万元。该员工在落户后半年即以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法院综合考量其服务时间、收入及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等因素,最终判决员工支付赔偿金16.5万元。
而上海的一起案例则表明,某文化公司为员工王某办理上海户口并约定3年服务期,王某在落户后数月内辞职。公司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因为该协议曾约定:在双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该文化公司同意按国家相关政策为王某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王某必须在公司至少服务3年,若王某提前终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应付违约金。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因落户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故最终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的不同判决结果,指向此类纠纷中几个尚无统一标准的争议焦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边界在哪里?服务期约定的合法性应如何认定?有落户需求的劳动者提出的“个人原因”离职与用人单位过错之间的界限又该如何划分?
文/朱兰英图片由AI生成
【专业点评】
特殊待遇并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根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特殊待遇的服务期)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填补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仅限定“专项培训费用”可约定服务期的法律空白,将户口、住房、车辆等特殊待遇纳入合法服务期约定范畴,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人才投入成本与劳动者职业流动自由,规范人才竞争市场秩序。
特殊待遇并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而是为吸引、留住人才自愿提供的额外福利,需具有显著经济价值或资源稀缺性,如一线城市户口指标、住房安置、大额安家费、购车补贴等。例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落户指标因涉及公共资源分配,被普遍认定为特殊待遇;而中小城市户籍或办理居住证积分等常规手续,通常不具足够稀缺性,难以支持服务期约定。双方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单纯口头承诺或单方制度规定无效。
尽管单纯以落户为由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而无效,但服务期协议本身并非当然无效。其核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损失赔偿约定,而非惩罚性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主张的是赔偿损失责任,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非按违约金条款机械适用。法院会根据履行比例、用人单位成本投入等因素酌定金额。法院裁判的关键考量因素包括:
1.实际损失的认定
财产性特殊待遇(如住房、车辆)损失易于量化,常按未履行服务期比例折算。非财产性特殊待遇(如落户)损失包括指标流失成本、重新招聘费用、人才流失导致的隐性损失等。
2.过错程度的划分
劳动者恶意“闪辞”(如落户后无正当理由迅速离职)构成严重过错,可能承担更高比例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张某辩称公司单方调岗、加班严重,就是试图证明这一点,但其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可免除赔偿责任。
3.已履行服务年限的比例原则
法院会按已服务年限相应减少赔偿金额,避免过度苛责劳动者。上述案例中,张某未履行比例极高(剩余约4年7个月,约占94%),法院基本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求。
特别提醒:针对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为了防止其为“骗取户口”后不遵守劳动合同约定而短期内离职的情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毕业生落户后未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撤销户籍的申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官网还曾专门发布过相关公告。在此特别提醒应届生们,千万别在这上面栽跟头!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整理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