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2023年7月因为生病请了3天病假,未出满全勤。根据本市现行规定,小刘从事的岗位属于可以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范围。但公司HR在如何给他计算高温津贴时却犯难了。纵观我国不同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有些地区公布每月标准,有些地区则公布每日标准,本市采取的是公布每月标准的做法。《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其中,仅描述了足月的高温津贴标准,未规定未出满全勤情况下的计算方法。此外,非全日制职工若从事的岗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范围,但每天工作不足4小时,又该如何领取高温津贴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应的实务处理规则。
一、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则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因此,从规定本身来看,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对于未出满全勤的情况下,应当秉承工资计算的原则,即按日或按小时折算。实践操作中,对于请病事假等未出满全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进行发放。
一般有两种基本的缺勤高温费计算方法:(1)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当月出勤日;(2)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300元)-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请假天数。以上这些折算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
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应考虑高温小时工资补贴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非全日制劳动者也有可能涉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有相应的高温待遇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4年10月15日的官网《互动交流》栏目中,对此做了相应的反馈:“问题:请问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是否享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基准和计算方式是什么?答复:您好!本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灵活用工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在确定小时工资标准时,考虑其福利待遇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差异,给予适当补贴。”
按照此回复意见的精神,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提高小时工的工时单价,来体现高温工作的补贴问题。例如,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折算到小时的话,则为300元÷21.75÷8≈1.7元/小时。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符合前述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应当至少提高1.7元/小时。
文/张佶